本站页面正在用吃奶de劲加载中...
www.ndkjxy.net
Wednesday, September 3, 2008 | Author: onlychen

许霆案、5/12、和谐社会

 

陈兴良:许霆案的法理分析

转贴自:《人民法院报》2008-4-1,5  原作者:陈兴良
 
 
   编者按:许霆案是近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论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,不少民众与学者都卷入其中发表见解,而且分歧还很大。各种意见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,结论自然不同,然而,法院终归要依据“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”的原则对该案作出定论。在许霆案的争论中,可以看到我国法律规定乃至司法都有不尽完善之处,但我们首先应在法律的理性与轨道上来看待,然后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公正。这正是人民法院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,许霆案的审理过程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。在这个意义上说,许霆案的激辩将会起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作用。     

Read More |Category: 近视法眼 | Tags: 论述题  司法  司法考试   | Comments  (0)
Saturday, August 30, 2008 | Author: onlychen

情节加重犯,罪名多又乱,读过此口诀,记忆不困难:
  幼女跟儿童,索贿与累犯;
  内外勾结犯国安,利用武/警搞叛乱;
  四个未成年,
  教唆毒品与贩黄,引诱聚众搞淫乱;
  四个国家干,
  失职造成破产,掌握机密逃窜,非法拘禁和诬陷;
  三个司法员,
  伪证毁证妨作证,逼供引起人命案,非法搜查进房间;
  拘禁殴打又侮辱,利用卖淫促三产,
  假币制造运与卖,保护区里树乱砍,
...

Read More |Category: 近视法眼 | Tags: 刑法  司法考试   | Comments  (0)
Thursday, August 21, 2008 | Author: onlychen

“法谚”以其简洁、精致的语言承载和表述法律规则、法律的原则,乃至法律的精神。她凝聚着千百年来中外法律人的实践智慧,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。培根曾经在其《格言集》的序言中指出:“愿拉丁格言的使用能够帮助我们排除疑虑并完善判断,进而,愿它能帮助我们使论辩变得更加优雅精致、消除无益的琐碎言词、使法律论证得以体现更加健全和完备的法律思维、纠正粗俗的错误、乃至在一定程度上修正我国法律的性质和外观”。愿中外法谚能够帮助我们学习法律,并在此基础上更加理性地适用法律!
...

Read More |Category: 近视法眼 | Tags: 法学  司法考试   | Comments  (0)
Tuesday, August 5, 2008 | Author: onlychen

9月20日和21日,是2008年司法考试的日子。多位从事司法考试培训的专家都预测,华南虎、四川地震、许霆案三大社会热点,有可能进入今年司法考试的试卷中。 学法网

  专家提醒,考生在复习之余应该关心时事,关注社会,留心热点,并从一个法律人的思维去思考,这样永远有利于司法考试得分。

  记者在法学专家的帮助下,对与这些热点有关的法律知识点进行了梳理,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。

Read More |Category: 近视法眼 | Tags: 司法考试   | Comments  (0)
Tuesday, August 5, 2008 | Author: onlychen

故意犯,当负责;过失犯,规定看;

非故意,非过失,不可抗,不能见,不是犯。

满十六,负刑责;过十四,未十六,八种罪,当从减;

精神病,不负责;间歇正,担责任;未全丧,可从减;醉酒的,负责任。

聋哑盲,可全三。

正当防,无责任;防过当,当减免;防暴力,无过当。

避险的,不负责;过限的,当减免。

预备犯,比照来,可全三;未遂的,比从减;止未损,应当免。

共同犯,都故意。 ****(要注意交通肇事逃逸的例外情形)

...
Read More |Category: 近视法眼 | Tags: 司法考试  复习思路   | Comments  (0)
Wednesday, July 23, 2008 | Author: onlychen

在本专题中的三个内容中,法与道德是最重要的内容,考生应该加重对这部分问题的复习力度。由于本专题的内容都是讨论法与某一社会现象的关系,因此,考生在使用本专题的套路时,题目材料中必然具有这样的特征:题目中的案例绝不是仅仅局限于一个部门法之中,而是可能涉及法律和某种社会现象或社会规范的冲突、矛盾及其他关系。如果考生在案例材料中只能看见具体的法律、法条,或只能看见法学内部的理论,那么就不宜采用本专题的套路。而只有当考生能够从题目材料中准确的找到其他社会现象、社会规范的线索,并能将其与法律联系起来,形成价值冲突时,本专题的套路才能够得到应用。这再次提醒考生在审题时要仔细认真,注意从题目材料信息中找到关键词。事实上,由于任何法律案件都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发生的,因此很难离开经济、道德等社会现象,关键还是看考生能不能从中找到这些社会现象与法律的联系。此外,由于任何两个事物的关系都分成两个方面:区别和联系,因此在具体的套路使用时,考生应该学会灵活运用。如果考生的论点更多的强调二者的区别,那么在套路的使用时,就应该先简单的分析二者的联系,而后以转折的形式强调二者之间的区别;如果论点是在强调二者的融合,那么就应该采用相反的论证方式,而不应该局限于准备的套路模型。
...

Read More |Category: 近视法眼 | Tags: 法学  司法考试   | Comments  (0)
Tuesday, July 15, 2008 | Author: onlychen

刑法作为一种禁止性规范,本身遵循着极强的规律在运作。总则的所有问题都是对这种规律的总结和细化。刑罚发动的前提是犯罪,犯罪的成立要求:一,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自由选择破坏了自己在社会中应有的守法角色,因而具有了可谴责性——罪责成立,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主观恶性(包括主体的内容)。二,作为现代刑法惩罚的对象,行为人必须客观地侵害了受到刑法所保护的利益——不法确立,也就是客观危害(包括客体)。所以对任何一个犯罪事实的判断,都必须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圭臬。这一点在处理刑法总则中的难题如共同犯罪和认识错误时必不可少,而且非常有效。比如连续两年考查的侵占罪的认识错误问题,如果考生对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能够牢牢把握的话,问题就会迎刃而解。04年刑法的大案例中第二个考查难点也是认识错误的问题,也需要使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去解决。事实上这一原则不仅对于总则的内容很重要,更是对分则内容进行完整理解的前提。一句话:在看待刑法问题时永远要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作为衡量标尺。
...

Read More |Category: 近视法眼 | Tags: 刑法  司法考试   | Comments  (0)
Sunday, July 6, 2008 | Author: onlychen

 全部的寄托就在这里了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

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

Read More |Category: 近视法眼 | Tags: 法学   | Comments  (0)
Saturday, July 5, 2008 | Author: onlychen

"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"

这条规定是历年司法部公告中所没有的,并且这条规定也不符合《法官法》、《检察官法》和《律师法》规定的学历,可见这条规定不可能成为司法考试的制度!

 这个规定为什么永远不能成为制度那?

 一.违背法学教育规律:大陆法系的国家还从来没出现过大三可以参加司法考试的情况,假如大三一直可以参加司法考试,那么很多同学会从大二就会复习司法考试,全国的法学院都成为技工学院了,更不可能培养出法学大师,谁来推进我们国家的法制进程。

...
Read More |Category: 近视法眼 | Tags: 司法考试  法学   | Comments  (0)
Thursday, June 26, 2008 | Author: onlychen

本文非本站原创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。来源:新浪 作者:宝宝

民事诉讼法(含仲裁法,下同)在司法考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,每年的分值在75分左右,个别年份甚至更高。如此高的分值,让我们在司法考试复习中不得不高度重视民事诉讼法的内容。
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可以分为总论和程序论两个部分。总论部分包括基础理论、管辖、当事人、证据、诉讼保障制度;程序论部分包括审判程序(一审、二审和再审程序)、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。从历年司法考试的真题来看,分值较为均匀地分布在这些部分,对这些部分中的重点内容,我们都应当掌握。从诉讼法理论上看,各个部分之间具有密切的逻辑关系。民事诉讼是在法院的主持之下,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活动。民事诉讼法的主体部分就是围绕着民事纠纷的解决而展开。基础理论解决了民事诉讼法的几个概念问题,可谓民事诉讼法之先导。当事人发生纠纷后,首先要确定的是这个纠纷由哪个法院来解决,此即管辖;确定了法院管辖后,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,此时就牵涉到在诉讼中当事人的排列,因此,民事诉讼法以“当事人”一章规定了这个问题(包括当事人资格、共同诉讼、第三人);为了重现案件事实,使法院能够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,当事人应当积极提供证据,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,此即证据制度;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,法律规定了诉讼保障制度。解决了这些前提性问题后,法律对具体的程序做了规定。民事诉讼的典型程序是诉讼程序,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和审判监督程序相结合的审级体制,因此审判程序包括了一审程序、二审程序、再审程序。程序论部分除了诉讼程序之外,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此还规定了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。此两者与诉讼程序有一定的差别,诉讼程序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,而非讼程序仅仅是确认某种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,并非为了解决纠纷,执行程序则是为了将纠纷解决的结果予以实现(判决、调解书的执行)。我们只要按照这个逻辑关系去把握,就可以完整而系统地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内容。

...
Read More |Category: 近视法眼 | Tags: 司法考试  法学   | Comments  (0)